国内对外籍华人及其子女户口管理的最新动态(上海市)

jatan LV5
2018-03-14 · 3090 阅读
本帖最后由 jatan 于 14-3-2018 14:27 编辑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节选


沪公行规〔2018〕1号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3月9日



第二十二条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四十六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全文链接
http://www.police.sh.cn/shga/wzXxfbZfgkxx/detail?pa=7e6fb2fa2038e383cd705b71fbe4b03241351027bfa0f26efedd08cb679987c1c9fd6c3790e0e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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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2 个

丹尼尔零二 LV16

发表于 14-3-2018 17:56: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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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tan LV5

发表于 11-1-2019 14: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

公安部关于《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633489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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